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

作者:佛山市网商协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2-30 10:40:58 来源:佛山市网商协会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区“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扶持对象

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近三年在专项资 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在南海区行政区域 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近一年年检合格的商(协)会。具体分为以下三大类:


***类:2019 年***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 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二类:2019 年***进入名录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 20 万元的资质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或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第三类:经镇(街道)推荐且成功服务南海区工业企业于 2019年***进入名录库的商(协)会。


扶持标准

(一)对“***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 年奖励 15+X 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 15+X 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 万元。其中:X 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单家企业每年***奖励 60 万元。


(二)对“第二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 年奖励 3 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 3 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 4 万元。


(三)对“第三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每服务 1 家南海

区工业企业***进入名录库奖励 1 万元。单家工业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机构提供服务。


申报材料

(一)“四上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新升规前一年纳税证明、资金申报年度纳税证明(工 业企业提供);

4. 提供上年度纳税不低于 20 万元的纳税证明(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

5. 其他有助于申报的证明材料。


(二)商(协)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 附件 1)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3. 所属镇(街道)推荐函(见附件 2);

4. 商(协)会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5. 其他有助于申报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或商(协)会公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企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6.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划拨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将奖励扶持资金(含区、镇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发放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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